• 索 引 号: FJ00123-0701-2016-00248
  • 文号: 闽卫办疾控〔2016〕1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6-09-30
  • 标题: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 2016-10-08 15:14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海岛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 
  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在有“赶集日”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在“赶集日”提供接种服务。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实施入户接种的地区,每月应当至少提供1次预防接种服务。 
    三、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建设
  各接种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实现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要将预防接种门诊纳入本单位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和管理。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规范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规范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规范使用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接种证格式详见附件)。并以福建省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发现的问题为导向进行整改,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堵塞漏洞。
  四、加强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 
  各县卫生计生局要进一步加强接种单位资质管理,明确职能科室负责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明确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要在县级卫生计生网站上公示预防接种单位以及犬伤处置门诊的名称、地址、开诊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定期开展资质审核,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和考核。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新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新上岗的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审核,通过审核并在有效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各地要对辖区现有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进行1次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资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开展对接种单位及其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接种单位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和不良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村医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六、妥善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后,严格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程序和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程序的通知》,规范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补偿工作。并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七、落实预防接种门诊管理责任
  设置有预防接种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接种门诊的管理主体责任,要将预防接种门诊管理纳入单位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健全财务管理、疫苗采购、冷链运转、接种流程等相关制度,保障疫苗质量,保证接种安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将预防接种门诊纳入疾控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的管理内容。
  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对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单位公示接种告知(询问)情况、疫苗接收购进储存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附件: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证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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